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民终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桓谭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属认定事实错误,通过一审查明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张某。信和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后又分包给张某,上述事实与信和公司一审陈述及张某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一直称自己跟随张某干活,工程款的结算、发放也都是其与***一道找张某结算、领款,通过庭审调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也可以证实上述事实。2.无论是***班组还是***班组,最终均与张某结算。案涉工程的工人工资表、考勤表、承诺书等原件也均保存在张某处。若***系实际承包人,为何班组都去找张某而非***。该行为与***主张矛盾,且不符合常理。3.***与***的微信聊天中也提及工程款未给付,要不要起诉张某等内容,恰恰能说明张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在通过种种证据能够说明张某就是实际承包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仅以张某的证言认定***系实际承包人错误,存在严重偏袒。4.***之所以与案涉工程有关系,是因为其向该工地提供了模板、钢管、扣件等施工材料,***为了主张材料款才参与其中。***找到***称系班组里的人,让***提供施工所需的模板、支撑架、钢管、扣件等材料,所有材料款最终从工程款里支付,故***才会参与其中。***在与***的通话录音中也多次提及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的问题,因为工程款包含工人工资和***的材料款,对此***也是知情认可的。由此可见,***参与其中就是为了收回自己的材料款。5.根据一审庭审查明***是案涉工程的部分承包人。***班组的所有工人均系***自己找来干活,工资也是与***商谈,考勤表也是由***制作统计,说明***才是实际承包人和管理人员。6.在承诺书及通话录音中,***对案涉工程按照方量计算工程款予以认可,结算签字也均是***自愿签署,***的行为能代表整个班组,也说明其存在明显的包工行为,是案涉工程的部分承包人,所承包工程的盈亏应由***个人承担,与他人无关。7.一审法院认定***的劳务费用数额不符合客观事实。***提供的考勤表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且在该表中没有显示***的工资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无法判定实际工资数额。案涉工程系按方量计算的对此***予以认可,但***提供的工人工资表与按量计算的工资严重不符。***、张某等人均称***提供的工人工资表虚假,是***为了骗取公司工程款做的假账,一审庭审中张某等人均向法庭予以说明。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仍按照***提供的工资表进行判决,严重违法,判决显失公平。8.一审法院违法裁判,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因案涉工程款曾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该案庭审中***提供了与***之间完整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多次表明其系通过老张(即张某)得知工程款的情况,与***商谈也是想要看自己能拿到多少材料款,在商谈中,***认可该工程是按照方量计算,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并一再表明让其找***解决。从录音中能看出工程是***班组和***班组承包施工。后***再次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提供了剪辑版的通话录音,***在庭审中也一再表明该录音系经剪辑不合法的,一审法院在明知的情况下,断章取义,仍采纳了不合法的证据,属于严重违法。***随即提供了完整的通话录音,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对***提供的证据视而不听,最终违法裁判。9.***已领取的8000元劳务费应予扣除。***在案涉工程款的审理过程中,认可于2022年年底从张某处领取了***班组的劳务费8000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也予以查明,但在判决时并未将该笔劳务费予以扣除错误。二审补充上诉理由:***是包工。 ***辩称,1.依据一审庭审调查事实及证人***和张某出庭证明,结合案涉八位农民工陈述能够证实***即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八名农民工均是***招聘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作为***的现场管理人员***制作了工人工资表并签字确认。***上诉认为其并非案涉工程承包人是为了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现场管理人员***虽一审否定了与***存在雇佣关系,多次狡辩是张某指派的管理人员。但张某一审出庭否认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也未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等人陈述、信和公司及介绍人***、张某的证言使得***的主张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证明***即是案涉工程的包工头。2.***并非工程的部分承包人,根据其余工人陈述***与其他工人是平等关系,工资表上备注相同,只是***后期作为八名农民工代表索要工资,***是八名农民工的带班人,***也无理由推卸支付工资的责任。且工资表制作后***未领取任何工资。3.***主张***已经领取到8000元劳务费不属实,***在工资表制作后未领取任何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依法予以清偿。 ***述称,1.其经***介绍认识张某,当时说多少钱一座桥,但***没有资金,就找到***。但还需要雇佣工人施工,***之前认识***,就介绍***。***称没有钱投资,只能做零工。***告知***找人投资,找人干活。***和***就一起为张某提供劳务,***现场负责安排,***负责出售材料。临近春节时几人向张某索要生活费,张某称还有一个月左右就春节放假,到时一起支付。***与***协商,***也同意。后张某询问信和公司如何付款,让***等人做工资表,工资表是***与***一起做的,并非实际工人工资,也非工程量。当时桥的部分工程尚未结束,表反映的内容是虚假的,为了从信和公司多拿部分工人工资。张某一审也未认可工资表格的真实性。八名原审原告并无原始单据,原始单据已经被张某收回。后***等人向信和公司主张权利,至春节合计支付50000元,后***、***将工资分了,***拿了30000元,***只拿了8000元,剩余12000元被***拿走,包括***带班小工的工钱,还有支付当地人的房租。春节后,工人说不跟***等人干了,就问张某要钱。***等人到劳动局及泗县重点工程局去了三四次,经协调找到***、***、***及其他工人,询问按照工程量结算是否同意。***、***等人都同意,信和公司才拨款给张某。拨款时工人在场,后出具了处理办法,是在重点工程局书写。后在张某办公室写了承诺书,钱拨下来后就不让***参与了,由***和***看着分了。2.***多次告知***“这个活”做出来比包工赚钱,***领头怎么安排***就怎么做。***也承包了工程,否则不会代表工人签字。***八人的劳务费应该信和公司和张某支付,***领取的8000元是事实。***认可***的上诉理由。 信和公司述称,1.原一审中***陈述***就是从***手里包的工程。2.***和***情况一样都是干亏损了,***是自己承担的,但是***把10.2万元中剩余3万元给***时,***认为不够本没有接收,***等人应该起诉***。3.不应判决信和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考虑数额不多,且一审期间已几次开庭浪费时间精力,故信和公司未提出上诉,尊重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信和公司、***、***支付欠付***的工人工资23,476元;2.本案诉讼费由信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6月28日,泗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招标“泗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三标段”项目建设工程。2022年7月27日,信和公司中标并与泗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书。信和公司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张某,张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而***有两个班组,分别是***班组、***班组。***带工人跟随***在案涉工程提供劳务,***系***的管理人员。2023年2月15日由证人***书写的承诺书载明:今承诺在泗县××段××与泗县××段均无关承诺人:******(***代)*********2023.2.15。 2023年2月16日***从信和公司领取102,000元劳务工资款并出具收条。***带工人于2022年10月、11月、12月在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因未能领取23,476元的劳务工资,双方产生纠纷,***提交考勤表及有***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结合***与***的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通过***与证人***介绍,张某将案涉工程分包给***的事实,***雇佣***等人进入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应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信和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欠付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信和公司辩称已将102000元工资支付给***,工人工资款已经全部结清,但其在庭审中提交的由***、***、***等人所签的承诺书(载明所有工人工资已清)系在2023年2月15日签订,而***于2023年2月16日才领取了102000元工资款,该承诺书不足以证明***等人的工资已付清。因此,一审法院对信和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对于***辩称工人工资单系虚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另考虑其系***的管理人员身份,该辩解有利于***,亦不予采信。 对于***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系***的管理人员,其在工资发放表上签署的是证明人,因此对于***要求***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工资款23,476元;二、信和公司对上述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元,由***、信和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要求***、***及***等人提供各自记录、制作的考勤、工资以及记工材料。二审庭审中,***提供考勤簿。***质证认为经核对一审时***签字确认的考勤表中记载情况,与工资发放表中所载工资数额不一致,工资发放表虚假,工人个人记工材料与***无关。信和公司质证认为,处理办法出来以后,信和公司已经支付10.2万元,记工材料等与信和公司无关。***当庭核对情况:10、11月一致,12月***签字的多计1个工。***自己记录共计42.3个工,工资标准为400元/工,工资共计16,920元。***当庭表示愿意按照实际工资数额主张。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在下文中予以综合分析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陈述工资标准为平均一个工350元,每人具体标准为:***350元、***300元、***300元、***300元、***400元、***400元、***400元、***400元,工资都是和***协商确定。 本院认为,首先,各方当事人对于因索要款项于2023年2月13日在发包方泗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见证下形成《处理办法》均无异议。经核对原件,《处理办法》中承诺人处有***、***签字,证明人处有张某、***、***、***签字。***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在现场负责安排技术,综合信和公司陈述、张某与***证言以及***认可2023年2月15日承诺书中“***”的签名系由***代签、***于2月16日向***微信发送工资发放表、***与***各自提供的二人之间的录音以及***在***所举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能够认定张某承包案涉劳务工程后,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上诉主张案涉劳务工程系张某实际承包后部分分包给***,本院不予采信。***主张其仅向工地提供模板、钢管等材料,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推翻其从张某手中承包部分劳务的事实,本院对于***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以其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工资,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允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的工资数额问题。案已查明,***等人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确实存在多报劳务费情况,为查明每位工人实际工时情况,除一审***等人提供的有***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外,二审期间,***陈述其还持有记工账本,***按照本院要求提供,结合一审举证***签字考勤表,***二审提供考勤本,***提供42.3个工时的事实能够认定。虽***不认可***等人主张的工时标准,但其也未能提供在同时期、同工地、同工种劳务费明显低于***等人主张的标准。故本院对***主张的工时标准予以采纳。经计算***的案涉工资为16,920元(42.3工时×400元/工时)。关于***主张应扣除***已领取的8000元问题,案已查明,该笔款项系另一工人***领取,***同意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本案不予重复扣除。 关于***主张***对通话录音进行删减、恶意剪辑,一审未对***提供的完整录音进组织质证,程序违法问题。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所举其与***通话录音组织质证,***认可系其与***的录音;经审查,***所举录音与***所举录音通话日期及通话时间相同,且***所举录音时长略短于***所举录音,通话内容亦无明显不同,***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工人工资款16,920元; 三、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人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负担108元,由***、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负担279元,由***负担1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