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475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建工新村10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825481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