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民初970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吕有飞,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
被告:***,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建工新村100幢。
法定代表人:高雄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