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1301号
申请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田马镇南外环路与羊田路交界处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9874447P。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5350。
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
申请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房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