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昌邑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6民初159号 原告:***,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昌邑市平安183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工。 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烟汕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城里东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昌邑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3.5元,减半收取297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