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703民初4144号 原告:潍坊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潍坊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天然气款2464596.7元及违约金(以2464596.7元为基数按每日0.12%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天然气供气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天然气,价格和数量依照市场行情确定的调价单以及双方确认的签收单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液化天然气,但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气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气款2464596.7元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对案件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违约金及诉讼费、保全费被告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5月23日,原告(供气方)与被告(用气方)签订天然气供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天然气,合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5日。合同约定燃气用量的计量方式包括经用气方人员签字确认的货源地装车单、经用气方确认的燃气缴费通知单、对账单等。合同约定结算价格为LNG(液化天然气)装车价格+500元/吨,LNG装车价格则根据市场行情定期作出调整,在天然气价格调整函中告知用气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每月24日为气款结算日,供气方根据用气方实际用量,开具《燃气缴费通知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开具全款发票,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202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结算周期自供用气双方确认燃气费后5日内,用气方将当月气款一半采取现汇方式汇入供气方指定账户,同时将银行回执单发送至**经理,余款于2023年12月31日采取现汇方式汇入供气方指定账户;若用气方逾期支付,应向供气方支付气款总额每日0.12%的违约金,逾期15日仍未支付的,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庭审中经双方确认,截至2023年11月13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天然气价格为3210270.2元,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天然气款745673.5元,尚欠原告天然气款2464596.7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天然气供气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天然气价格调整函、天然气客户签收单等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然气供气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依约履行。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464596.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予支付。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潍坊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款246459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64596.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16元,减半收取计1325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