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丽古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女,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系广东省丰顺县人,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云南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号高新科技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马寺寺凹路(昆明市官渡区电力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云南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以“需分清两被告各自的债务及清偿责任,并分别对两被告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3元减半收取26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