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2民初143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创智大厦1-2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处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时期,疫情结束时间尚不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