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1328号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创智大厦1-2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公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商务楼中南4001-40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