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6716号
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占元,男,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创智大厦1-2201。
法定代表人:付向羽。
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法院表示双方已和解,并及时结清货款。现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上述案件的起诉,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运佳
法官助理  张梦迪
书 记 员  李晓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