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福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455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宏福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福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福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5元,退还原告天津市宏福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3348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宏福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