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创智慧(天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9203号
原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1门-20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长利。
被告:中创智慧(天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707。
法定代表人:杨玉兰。
原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智慧(天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