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桥工程分公司,重庆市某顺水下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56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顺水下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32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4586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某顺水下作业有限公司、四川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桥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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