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武隆县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隆县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