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6民初3496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9928142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