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6民初5172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