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536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城勇,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公侯,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16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六容,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玮苑**栋**。
负责人:朱**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卓,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浪西一巷****>
法定代表人:廖志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彭丁云
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