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9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浪西一巷12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864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朝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村老屋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5464415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和平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朝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040元,多预交的11040元由本院退回给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明亮
审判员许莹姣
审判员张秀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