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5民初146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住所地政和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政和县,现住政和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