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5民初146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住所地政和县熊山镇解放街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