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