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3997号
原告:青岛***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三村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高新区建业大道中小企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丛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青岛***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云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