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45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J区395室。
申请人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沪0118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提供保证人担保为由,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