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通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惠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惠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7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历城商初字第1246号
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红玲,经理。
被告山东惠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薛贵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方按合同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惠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