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辛安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强,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新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辛安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新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687执7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