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6018号
原告: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辛安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强,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8元,由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洪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