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公司海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立案。原告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6元,减半收取计4228元,由原告海阳市辛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