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侯某与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181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汉族,陕西省眉县村民。
被执行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古城东街新建*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晋118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6月30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1民终96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某693135.6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9289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征全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