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林佳诚科技有限公司

大安市东方红农场苗木繁育基地与北京中林佳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8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东方红农场苗木繁育基地。
经营者***,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北京中林佳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东方红农场苗木繁育基地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林佳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580855.00元)扣划至我院的执行款专户,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17)吉08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海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