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1762号
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2号西院1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沐丹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沐丹阳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