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5058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高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