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双铭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91财保719号 申请人:威海双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28号豪业圣迪广场B座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AC3K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0981235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威海双铭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 1014711.82元)。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双铭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014711.82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