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尹一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村。
法定代表人:梁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益阳市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青年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谭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唐湖洲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刘巧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