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228号
原告:***,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梁轶,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0元,保全申请费2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