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5民初1824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村。
法定代表人:梁轶。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成德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12楼A1203-A1206。
法定代表人:闫平。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德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