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结案决定书
(2016)鲁06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4)烟仲字第488号裁决书:一、被申请人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向申请人山东德信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90330.43元。二、驳回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42172元,由申请人负担13874元,被申请人负担28298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另执行费43886由被申请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烟台市公路管理局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主动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案款4192514.4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究。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烟仲字第488号裁决书执行结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