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3民初11479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黄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部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2025年9月2日,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