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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建德某;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3民初11479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黄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部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2025年9月2日,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