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县姚庄乡村振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7473号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x。
被告:嘉善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嘉善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