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6800号
原告: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向原告高某某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高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