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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5278号 原告:肖某,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 原告肖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8日立案。原告肖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顾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