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6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海游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永和路佃石小区。 负责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各方均申请三十天庭外和解时间。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0元,减半收取8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