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01民初2520号 原告: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威龙大厦4号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13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其它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