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201执恢570号

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奔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29573.68元,案件受理费4744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424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钟山区房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账户等措施。后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3日将案件应付款项全部履行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黔0201执恢570号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