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沪0105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沪0105民初29302号民事判决,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广告费82,4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202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26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26年3月2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6年4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股权。2026年4月20日对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进行调查。2026年4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无结果。2026年4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商标。2026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26年4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