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6执133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开御车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开御车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06民初583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