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爱可声语音导览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5民初2106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98号298-30幢上视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可声语音导览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3幢403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可声语音导览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广告项目”服务费225万元,但双方就“广告项目”并未签订独立的合同,也未有独立的管辖约定。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意向书》具有框架合同的特点,故应当适用《战略合作意向书》第6.1条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战略合作意向书》第1.1条及第1.2条的约定,《战略合作意向书》的合作范围系访谈节目、短音频、短视频、书稿、线下推广活动、项目研讨会,并不包括原告本案主张的“广告项目”,故原告主张双方对于“广告项目”的合作亦属《战略合作意向书》项下,依据并不充分。故根据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