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5民初1742号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上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会议中心**东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