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容信孚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5民初18868号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98号298-30幢上视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容信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218号西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容信孚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费用15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应付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LPR利率四倍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被告与原告订立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于2021年11月11日举办的“白溯真·白药食品‘双十一’品牌专场活动”提供场地、物料设计、制作搭建、摄影摄像等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场地押金20,000元及服务费用176,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20,000元押金后未向委托人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被告上海容信孚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从未签订过合同,原告提供的服务合同并无被告的签字盖章,说明双方没有订立服务合同的合意,不存在对管辖权的约定。被告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诉讼,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服务合同显示,内容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品牌专场活动场地、物料设计、制作搭建、摄影摄像等服务事宜,合同上并无签字或盖章。原告提供的2021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聊天主体之间发送了“白药项目报价单(修改2)”、“白药食品活动服务合同”等文件,并协商了合同金额及报价、场地押金、开发票等事宜。原告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1年11月11日,案外人向原告支付20,000元,摘要“代付云南白药食品广播”。原告提供的2021年12月23日至12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聊天主体之间协商了合同的快递事宜。原告提供的律师函显示,原告要求被告于2022年2月23日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并将盖章完毕的合同寄还原告。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合同中并无双方签字盖章,故不应以此作为双方已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依据。其次,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并非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双方之间有关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否仍系实体审查范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所涉合同履行地不明。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容信孚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