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757号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98号298-30幢上视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9层0933、093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