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19212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98号298-30幢上视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